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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宁城南新区代办银行资金证明,真诚为您服务

    2024-11-24 08:14:01 166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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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工商银行开具存款证明书指南

    (1)申请条件: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行未被冻结挂失的存款凭证(包括定期储蓄存单(折)、活期储蓄存折、凭证式国债)。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件。

    (2)证明到期:存款证明到期,个人存款自动解除支付。

    (3)提前解除支付:如要求提前解除支付,必须交回存款证明、存款证明委托书原件,同时出示原存款凭证,个人身份证件并填写个人存款提前解除支付委托书。

    资金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、用公司抬头信纸、列明职务、工作年限、年收入、近五年详细收入、地址电话(如信头纸上无或与信头纸上不符)加盖财务章和公章、个人完税证明、负责人签名、有名片则附上一张名片。(申请人若已工作,也需提供收入证明)

    如果担保人为企业的法定/股东,请提供:

    (1)公司营业执照(法人提供公证件,股东只需提供复印件;

    (2)公司税单复印件(近三个月);

    (3)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;

    (4)若持股份,提供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。

    如果有额外房产和租金收入,请提供所有房产证复印件和相应租房协议公证件原件。

   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(单)必须是银行本所(柜)开立的合法、有效的储蓄存折(单)。不得为他行的存折(单)提供存款证明。凡已用作挂失、失效或被依法止付、冻结的存折(单),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。

    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,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,必须与存折(单)余额相等、币种一致。

    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,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。如未满三个月支取,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,方可取消“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”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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